案件摘要 clcmc-admin November 6, 2022

案件摘要

以下是本所近期處理而值得注意的案例:

(1)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Lu Ruifeng & Others [2022] HKCA 326 & 482
本行代表客戶成功上訴,以訴訟時效為由,反對證監會以修改其狀書方式加入本行客戶為該案的被告人之一。該案件中,證監會於香港法院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出訴訟,指控數位人士就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涉嫌進行內幕交易。後來,證監會於本案中向法庭申請,以修改其狀書方式加入本行客戶為該案的被告人。上訴庭採納本行法律團隊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觀點及分析,拒絕證監會的申請。

(2) Arjowiggins HKK2 Ltd v. X Co. [2022] HKCFI 128 and 859
本行代表客戶成功向香港法庭提出,以仲裁庭的裁決超出仲裁範圍為由,撤銷一個香港仲裁的最終裁決,並拒絕答辯人執行該仲裁裁決的申請。涉案的仲裁於香港進行,並由三位權威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該案件中,申請人及答辯人均為一家已被清算的合資公司的股東。該合資公司被下令清算後,答辯人指控申請人持有合資公司的某些文件,並要求申請人交出該等文件。仲裁庭裁定答辯人無權要求交出該等文件予答辯人,但仲裁庭要求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就該等文件的處置事宜向仲裁庭提交補充陳詞。儘管申請人就有關仲裁庭已無權作出進一步的命令提出反對陳詞,仲裁庭仍然下令要求申請人須向合資公司的強制清算小組提交該等文件。香港法庭認為仲裁庭要求申請人須向合資公司的強制清算小組提交該等文件的裁決超出仲裁範圍,並因此撤銷該裁決並答辯人執行該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

(3)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v. Arjowiggins HKK2 Ltd. [2022] HKCFA 11
本行代表客戶於終審法院成功駁回原告的上訴。由於原告是一家非註冊公司,原告認為,被告將不能符合就有關香港法院行使權力清盤非香港註冊公司所須符合的三項核心規定中的第二項核心規定,而不能向香港法院對原告提出清盤呈請。

在本案中,原告為一家中國註冊公司,其股份同時於深圳及香港上市。於2015年,香港法院批准被告的申請,准許被告對原告執行一個2015年的仲裁裁決。被告向原告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原告償還約人民幣2.73億及其他費用等債務,原告不但沒支付該債務,更向香港法庭提出禁制令,禁止被告在香港法庭向原告提出清盤呈請。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告對原告的清盤呈請是有關清盤法律所須符合的三項核心規定中的第二項核心規定,即具有呈請人能夠從清盤令中獲得利益的合理可能性。本行代表客戶在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庭均勝訴。終審法院並裁定,由於提出清盤呈請而對公司所產生的商業壓力便足已構成是符合第二項核心規定的合資格利益。

(4) Ding Huirong v. China Times Securities Ltd. & Anor [2021] HKCA 419
本行代表客戶,成功向香港法庭取得以法律論點決定的簡易法律程序判決。本案中,原告被低息貸款吸引,把他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予第一被告作貸款抵押。後來,原告只收到貸款的一小部分,但第一被告拒絕歸還股票。另一方面,貸款方指原告違約。本案中,原告控告被告等人詐騙及違反證券法等。該案第一被告提供多份可疑文件。香港法庭採納本行法律團隊的法律觀點,被告等人的抗辯無損原告的衡平法的回贖權利,因此法庭判令原告取得就法律論點而處置案件的判決。上訴法庭並維持原訴法庭的裁決,駁回被告的上訴。